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联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的三十日之内,必须向所在城市的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以进行预售登记。具体材料如下所示:
1.由网络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共计四份,且需经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同样由网络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原件,每种文件均需提供一份;
4.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每种文件亦需提供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