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对于房屋交易类
纠纷案件的相关
法规之规定,在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无论是对于买方还是卖方而言,支付的
定金均具有一定程度的退回可能性。然而,具体应否退还定金,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顺利完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那么,依照法律有关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便是理所当然之事。然而,若因非当事人双方共同造成的原因,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成功缔结,那么,作为卖方,便应当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在此种情形之下,尽管未能达成
购房协议并非
购房者单方面的过失,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购房者并无任何
违约行为。然而,倘若双方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并且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署正式合同,那么,此时买方便构成了违约,其所支付的定金便无法再行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