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启动
财产保全程序:
1、必须是情况紧急特殊,若未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
财产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2、必须由与被
保全财产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不得未经申请而自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
担保,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请求;
4、案件必须涉及到给付内容,属于给付性质的
诉讼;
5、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亦可依据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法院并未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