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各种类型的
房地产纠纷时,所采取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会有所差异。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涉及到
房屋所有权、
使用权、买卖、租赁、典当、
抵押等各类民事
法律关系的
纠纷,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引发的争议,
当事人均有权利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其次,如果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
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
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负责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若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再者,单位分配住房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导致的纠纷,应由该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最后,关于因
违法建设而引发的
房产纠纷,以及由此产生的违法建筑认定、拆除问题,若行政机关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均有权针对此种情形以
行政案件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
民事纠纷,以及因违法建筑妨害他人通风、采光等原因引发的相邻纠纷,当事人则可以选择将其作为民事案件
递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