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有以下几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首先,作为守约方,当察觉到对方可能存在
违约行为时,可立即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以终止该合同的继续履行;
其次,若违约方在接收到守约方关于中止合同履行的正式通知后,既没有提供适当的
担保措施,同时也未能恢复其
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却依然强行要求预
购房者按照原
合同条款执行的话,那么作为守约方便可断然拒绝此项请求,并有权依法启动
解除合同流程,以此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及
赔偿相关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