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所设定的
违约金相较于违约方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言过于微薄,从而不足以有效填补受害方的
经济损失时,受害方自然拥有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修整的合法权益。同样地,若付出的
违约金过高、与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不成比例,受害方亦有权提出调降的请求,而此种情形下,需由涉案两边的当事方经由充分且诚恳的沟通与协商来寻求解决之道。
如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可选择通过
仲裁或
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此类情况下,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或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均应予以调整;若实际损失难以准确衡量,则可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