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房屋
拆迁所引发的
纠纷,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置,具体可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各方
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途径;
其次,在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当地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调解以达成共识;
最后,若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当事人亦有权依法向相应
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应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交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涉及到单位间的争议,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至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