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房时间的界定依据在于开发商是否按照预先签订的合同规定之时间段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如若在经过催促之后的三个月内未见开发商交房,那么买方便有权要求其承担因
逾期所导致的相关
经济损失;然而,若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能按期交房,并且开发商并无正当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该份
购房合同,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