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质量问题所能提出的
赔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修复房屋而导致的延期交付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赔偿;另一种则是在无法进行修复或者经过修复后仍然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购房者有权选择
退房并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损失赔偿。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可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无法修复或者经过修复后仍然未达标准,购房者便有权利要求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