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产如遇
逾期交付之情况,通常不至于构成法律上的
违规行为,然而,此举将构成明确的
合同违约。当发生此种情况时,若经开发商方面以
书面形式进行催促,而买受者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义务,那么买受者不能因此而解除整个
购房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其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正式的
赔偿。如果经书面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期
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无法为未能及时履约提供有力的正当理由支持,那么在此情况下,购买方即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对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负责。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