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房地产开发商与
购房者之间所签订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契约,该契约规定了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尚未竣工的
商品房所有权转让至购房者手中,同时,购房者需向开发商支
付定金或者部分房价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接收入住这些商品房。而商品房预售行为则是房地产开发商将尚处于施工阶段的物业提前出售予
消费者,让消费者预先支付定金或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购
买房产的商业活动。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通常情况下,购房者会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来缴纳房屋价款,尽管此举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分期付款购物的形式,然而实际上,它并非分期付款
买卖合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