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费是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应支付的费用。如果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且物业服务提供方已履行了服务,则业主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即使物业服务企业撤场,业主仍需支付其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关于时效性限制,物业费的追缴通常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原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场后三年内提出追缴物业费,通常受法律保护。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