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金应依据双方
当事人事先已达成的协议规定的标准计算得出。若当事人先前就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设定偏高,导致其实际损失远低于该数额的30%,那么我们可将之视为过高且不合理的违约金,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
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和削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