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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刘** 新疆-乌鲁木齐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24 01:34:45 393人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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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索赔。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要担责,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合同解除后,卖方应及时返还购房款,买方返还房屋,若有使用折旧等情况按合理方式补偿。
-守约方收集好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如房价差价等,以便向违约方索赔。
-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当违约金与损失差异较大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026-01-24 06: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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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未履行部分无需继续履行,这能及时终结双方在合同下的约束,避免后续不必要的履行行为。
(2)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依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索赔。恢复原状表现为卖方返还购房款、买方返还房屋,若房屋有使用折旧,需合理补偿。
(3)若因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要担责,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如房价波动差价损失。合同有违约金约定,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不合理时,当事人可请求调整。

提醒: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05:5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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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履行部分,双方停止履行相关义务,无需再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后续事项。
(二)已履行部分,卖方返还购房款,买方返还房屋。若房屋有使用折旧,买方需合理补偿。
(三)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房价差价损失。
(四)合同有违约金约定的,违约方按约定支付。若违约金与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1-24 05:1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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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未履行部分无需再履行。
2.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有权索赔。卖方退还房款,买方归还房屋,若有折旧需合理补偿。
3.因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要担责,赔偿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房价差价。
4.合同有违约金约定,违约方需支付。若违约金不合理,当事人可请求调整。

2026-01-24 03:1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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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索赔;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有违约金约定的按约定支付,不合理时可请求调整。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对于未履行部分,自然无需再履行。已履行部分,卖方应返还购房款,买方应返还房屋,若房屋有使用折旧等,需合理补偿。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像房价波动差价损失等。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要按约定支付,不过当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如果您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4 02:55:23 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如下所述: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3、先卖后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4、一房二卖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10、面积误差比超过3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解答如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如下所述: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3、先卖后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4、一房二卖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10、面积误差比超过3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买受人的解除权,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内容上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2)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形式上拆迁人必须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2:出卖人将商品房一卖一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出卖人将一房二卖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三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6: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即期房和现房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即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即出卖人迟延交房经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即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即如果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即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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