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购房者有权利收取
定金作为保障,以确保未来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定金协议。至于定金金额的具体数值,双方可自由商定,但需遵循法律规定的上限,即不得超过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任何超出限额的情况都将被视为无效行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买家交
付定金具有重要意义。若卖方因某种原因取消出售计划,买家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此外,买家还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
赔偿房屋溢价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