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延期交房的
赔偿标准,我们将
违约金的设定为在所有延期日期的基础上,每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值的千分之五作为
补偿金。若有
当事人因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少之要求,应依据违约金超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来进行相应调整;反之,如果有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且无法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据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来设定新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