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慎遗失,然而已完成预售登记手续,请及时与负责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联系,申请注销原有的预售登记。在
注销登记过程中,务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操作,其中包括在当地知名报纸或权威媒体上刊载遗失声明。关于详细流程的了解和执行,建议您直接向与您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咨询。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