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或双方
当事人并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当事人已进行了催告,解除权的行使需给予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三个月。倘若对方当事人并无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应自知悉或者应该知晓解除事项之日开始计算,有一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如过了
行权时效仍未进行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