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预售
商品房的
抵押须在办理完
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正式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若采用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五项中所列举的财产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进行抵押,务必要按要求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只有在完成了抵押登记之后,
抵押权方能依法设立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