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买卖合同发生
违约纠纷时,需要提供多方面的
证据进行佐证:
首先,需要提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效的证据材料,以证明
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关系;
其次,应当出示交付标的物以及支付价款的凭证,以此作为争议焦点的关键依据;再次,如果涉及到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事项尚未完成,例如
过户手续,则需提供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应理由的证明材料;
最后,若出售的房产为已出租状态,还需要提供承租人关于其是否同意出售该物业的精神状态证明文件;当然,如出售房源为
共同共有财产,还必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关于出售的意见及表达证明文件。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