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所
购房屋存在竣工日期延误等相关违约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您可以寻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协助,寻求与开发商之间的调解,并争取合理补偿;
其次,在您实际入住之后(若开发商无法如期交付),您有权选择暂时不给付
物业费用、物业管理费或者是取暖费等等,待相关问题解决且开发商按照约定支付了
违约金之后,再予结算交齐;
最后,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未能达成满意的协议,您需要依法对开发商提
起诉讼,并且要求其作出相应的损失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