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规定中,
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属于附期限的合同范畴之内。所谓附期限的合同,乃是以某项特定期限的到来作为
合同生效或者失效依据的
合同类型。若此附期限被赋予了
合同效力启动的意义,那么这一期限就可称为延
缓期限;反之,若此附期限被视为合同效力终止的依据,那么这一期限便可称之为解除期限。在涉及到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尽管合同已然成立,然而其
法律效力尚未产生,因此双方
当事人均无需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