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卖方方面之失误而导致获取
房产证书的时间被延误,除非
当事人在
购房过程中有特殊的约定条款,否则,卖方需依照房屋买卖合约的规定,对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向购买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若合约中并未对此类问题进行具体设定或违约金金额及
损失程度无法准确界定,则卖方应以已交付的购房款总额为参考依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收取
逾期贷款利息所适用的既定规定,来计算出应承担的费用数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