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
民法院对普通程序审理的
纠纷事项所作出裁决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解决。但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进行延期处理者,须经本院院长的审批同意后方能延长至六个月;倘若仍需继续延长
审理期限,则必须上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执行。以立案之日为起点,法院通常会在七日内将相关
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方,同时赋予被告方最长三十日的答辩期限。因此,最晚的审判时间也将不会早于立案后的第一个月举行庭审。
《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