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任何
犯罪行为在实施完毕后如能主动、积极地向相关
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且陈述内容真实无误,便可依法判定为
自首的情节。在对待此类自首的罪犯之时,法律通常会给予适度的同情和优待,即可以适当减轻其
刑事责任或罚款金额。因此,若有人涉嫌
抢劫罪,但在事发后能够
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他将被认定为自首者,进而有望获得相应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至于具体的
减刑幅度,则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