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明确提到,在
公诉人在法庭之上宣读完
起诉状之后,被告人以及
被害人有权就起诉状指控的任何罪行进行自我表述;
同时,公诉人也有权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此外,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等,只有经过审判长的许可,才能够向被告人提问。
而审判员们则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2、接着我们要谈及第一百九十二条,这项条款指出了当公诉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
证人证言存在异议并且该
证言对于案件的
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之时,如果人
民法院认为
证人有必要亲自到场出庭作证的话,那么他们必须出庭。
另外,关于人民警察在其
执行公务过程中所目睹的
犯罪情况,也是可以被视为证人并出庭作证的,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上述条款。
另一方面,若公诉人、被告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法院却认为鉴定人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具有必要性的,那么应要求他们出庭作证。
然而,若经由人民法院正式通知后,鉴定人仍拒绝出庭,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将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
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