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承租方而言,其负有的义务在于必须依照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期限、金额及形式,按时足额地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这不仅是因为承租方所获取的租赁物品
使用权利,是以圆满支付租金作为相应条件;
更主要的是希望由此加强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与互信程度。
同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若未具备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延迟缴纳租金,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具体操作如下:
1.倘若承租方未能按期支付所
拖欠的租金,则出租方应当及时通知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支付。
对于何谓合理期限,应该依据到期租金的总额度、承租方的资金承受能力以及出租方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予以明确。
承租方自收到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如仍然未能支付租金,出租方可依法行使
合同解除权。
2.当
租赁合同被解除之后,若租赁期限尚有未期满部分,则应立即停止协议履行,承租方需将早已收货完毕的租赁物品归还,并且对于此前长期处于欠付状态的租金以及给出租方带来的相关损失,均须启动
清算程序。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