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二审开庭的时效性,我国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对宣判的时限施加了相应的约束,即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完成裁决工作,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零二条内容,我们得知对于
公诉案件,相关部门应在受理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判决,最晚亦不应超过三个月。但如涉及处以
死刑的案件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是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述的情况之一,经过省级高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可以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延期处理;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