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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能否主张居住权

居住权乃由房屋所有权人设定而成,若子嗣未为其双亲确立居住权,则其父母将无法享受居住权益。然而,尽管并非持有居住权,但作为儿女仍需尽到孝敬职责。在需对父母进行赡养之时,子女的住房便赋予了父母法定的居住权利。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表明,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他人之房屋享有占有权及使用权,此权益旨在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空间。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若欲创设居住权,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通常来说,该合同包含以下要素:
(1)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地址;
(2)房舍的具体位置;
(3)居住的舒适度及需求标准;
(4)居住期权的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式与途径。第三百六十八条阐释,居住权之设定无需任何报酬,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例外。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自完成登记之日起,居住权即正式生效。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若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则未成年子女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权恳请父母支付抚养费用。同样地,若成人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则丧失劳力或生活困苦的父母有权请求成年子女负担赡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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