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凡属向人
民法院申请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案件,其
诉讼时效期均定为三年。
然若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则依其为准。
在此所称“法律另有规定的”意思是法律仅仅针对时效期限的长短进行单独规定,并非针对该等权利是否因此受到时效限制进行修改。
根据这条法令,不论情况如何,无论以何种途径向人民法院提交诉求,都必须符合时效限制的原则。
只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时效期限的长度、
起始时间以及是否应该停止、终止乃至延长的情形各不相同。
关于
无效合同方面,其中一方
当事人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被侵占的财产或者要求对方进行
赔偿的请求,亦被视为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利的保护,同样需要在法定时效之内提交
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并不予以支持与保护。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