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租赁协议预设期限尚未届满之际,如需提前终止,则对于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各类物资或设备等物品的处置事宜应参考如下规定:
1.若该
租赁协议中已经详细阐述了关于所附着之物件的处理办法,那么参照该协议条款执行即可;
2.若是在上述协议之中并未具体说明有关附着物处理的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各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自行决定如何妥善处置这些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品。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