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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方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的订立方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尽管口头形式因为操作简便而被广泛采用,然而却存在着在出现纠纷之后难以有力举证、排除责任的风险及缺陷,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在缔结口头合同时应该尽可能进行录音记录作为证据
相比之下,书面形式则具备易于保留、具有稳固证据性质以及对当事人能起到实际警示作用等优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有权选择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来进行。
此处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了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实体化地呈现其中所记载信息的媒介形式。
此外,如果通过以电子数据交互、电子邮件等手段实现的数据传输能够以稳定且可信的方式呈现相关内容,并且可以依据需要随时调取出查看使用的话,也可视作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变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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