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遗嘱继承时,是否涵盖
第二顺位继承人一事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被
继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将其
个人财产只分配给
法定继承人之中的某一特定者或是其中的几人进行
继承。
此处所指的法定继承人不仅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中所阐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亦包含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中明确列举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完全有权按照该法律所明示的精神,拟定
遗嘱以处分个人私有财产,同时还可专门指定遗嘱执行之人。
若有人希望透过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仅仅分派给法定继承人中某一或某些人士进行继承,那么他同样享有这种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自然人同样可以通过立下遗嘱的方式,将
私人财产赠予国家、社会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其次,自然人也可以依法设
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