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项工程未能圆满实现工程设计及合同中所规定之各项工作任务,亦未能满足国家所设定的竣工标准与要求;
(二)工程所呈现出的质量水平无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与标准的严格要求;
(三)在建筑材料、设备以及购配件等方面,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品质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科学严谨的试验检验数据与报告;
(四)在工程施工单位方面,没有尽到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任义务;
(五)对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相关手续尚未予以全面有效地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