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倘若交易双方在房屋销售协议中已经明确明确指出对于特定因质量引发的
赔偿事宜,那么便应遵循双方约定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骗性行为,应依照
消费者需求,追加
赔偿损失的金额,其金额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承受服务的费用加倍。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提及,房地产开发商如在销售环节出现下列共计五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均可能导致合同失效甚至被撤销、解除,此时买方有权请求退还
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并对损失进行赔偿,且可以向卖方申请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故意隐瞒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假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有意遮掩所售房屋已经设定
抵押的真实情况;
(3)蓄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予其他人或是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4)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租方仍未告知买方可依法主张的事实,即其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给他人;
(5)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予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