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
处理方式。即
当事人双方立足于平等自愿原则,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彼此之间进行友好磋商及相互体谅,以此种方式来达到
纠纷调停与各方和解的目的,从而妥善予以化解纷争问题。
(2)在该情况下,实际占有房产却未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人,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房屋户籍机关提出更正或异议登记的请求。
(3)
诉讼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打官司,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同时经过司法机关严格公正的审理程序后,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当事人主动自愿履行生效裁判结果,或由司法机关依法实行
强制执行手段来完成对纠纷的最终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