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的
司法执行过程中,关于
逾期无法偿还的
债务所产生的利息究竟能否得到
申请执行人的商议和减免,其最终决定权在于申请执行人。换言之,是否接受相关利息的减免,是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决定和放弃的权利。除非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减免,否则作为司法执行机构,我们将严格按照生效
判决书中所规定的金额向您进行追索。然而,倘若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一次性的全额还款方式,那么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会欣然选择这样做。至于银行方面,由于涉及到层层审批流程,或许需要同执行法官进行更多的沟通和协调。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