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行。
定金乃在合约缔结乃至履行之前缴纳一定额度的金钱或其他相应物品以提供
担保之意。在此过程中,实际支
付定金的那一方称之为“定金支付方”,而收取定金的一方则被称为“定金接受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之间确实可以约定由某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归属及保障措施。倘若
债务人为清偿其
债务,定金即应作为价款与债总额相抵或者充作对债务人的追索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