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遇到此类问题,
首先应当找到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协商,毕竟
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
合同关系。
其次,如果由于
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而产生纷争,且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您对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您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亦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申诉投诉。再者,您也可以选择提起
仲裁诉讼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