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然签署以后,是否能实现
退房这一目标,实际取决于多种复杂因素。
首先,若是由于住宅楼宇的主体架构存在明显质量缺陷以致无法实现交付,或者顺利交付之后,经过严格验证发现其主体架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住户的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干扰;
再者,若是商品房在完成交付之后出现重大质量瑕疵,严重影响到住户的居住环境和舒适度,甚至在
签署合同之后,房地产开放商未经许可私自将本应归属于买受方的住房转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擅自将
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在此种情形之下,
买房人拥有解除
购房合约并要求退房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倘若涉事销售商有
证据显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导致合约无法履行,买受方可据此法律条文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无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买受人仅仅出于个人原因的短暂后悔而不愿意购买,想要退房通常会面临较大难度。从实际角度出发,一旦买卖双方就商品房的交易达成事实上的合意,非因特另U约定的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购房合约便被视为
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