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是指当
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纷争之时,双方可以再次坐下来商议。透过尊重彼此的利益,以妥善的态度来协商解决争议事宜,从而化解
纠纷。
2.调解则是在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依靠一套说服教育的策略来解决
当事人之间的
合同纠纷。这种方式主要利用了教育与沟通的力量,令双方能够达到共识,最终消除分歧。
3.
仲裁则源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将争议提交给被社会广泛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由他们以此对争议事件的是非曲直做出权威性的评估判断并给出裁定结果,以此方式解决争端。
4.最后,
诉讼是指由国家的审判机关——通常是指各级人
民法院,依据
严格执行的法律
法规,在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积极参与之下,依据法定程序去化解各类诉讼争端问题的一种形式。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