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安置房的交易过程中,存在着“
一房二卖”的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并不必然构成
违法行为,但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且可能对利益相关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建议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
赔偿责任要求。对于那些未能成功购买到该房产的买家而言,他们有权请求撤销
购房协议,同时退还已支付给卖方的
购房款项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此外,还可要求卖方
赔偿因此而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并且有权获得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
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