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产发生质量问题之时,业主有权依法行使
合同解除权,并向
侵权方追究
违约责任或索取实际产生的
经济损失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房屋建筑物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如约交付出售后,或者房屋交付完成后,经过专业机构严格检验确定确实是主体结构质量不过关,对此情况,
购房者有权利寻求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
责任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损失。另根据该
法规的第十三条规定,如果
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居住用途,那么业主也同样有权申请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侵权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此外,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对于房屋交付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果还处于保质期以内,开发商需承担起修复责任,若其拒绝对问题进行修复,甚至在合理时间内拖延修复工作,那么业主可自主选择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服务,而由此伴随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