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买卖纷争是否属于专属
管辖的问题,其答案严密依赖于具体情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因
不动产纠纷提出的
诉讼请求,由该不动产所在区域的人
民法院享有专属
管辖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并非意味所有的房屋买卖争议均适用上述专属管辖原则。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当涉及到
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及相关的邻里关系等引发的
物权争议时,此类案件依循专属管辖原则进行审理。反之,若
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主要针对的是合同本身上所牵涉的
债权债务问题,此时则无需遵循专属管辖原则,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由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或者按照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权归属。在此种情况下,
合同履行地点与房屋所在地存在关联性,倘若未有明确约定将其他地区划为管辖权范围内,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房屋所在地法院往往具备管辖权。故而,房屋买卖争议是否适用专属管辖,需结合具体环境作出深度分析判断。如涉及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邻里关系等引发的物权争议,毋庸置疑,应依照专属管辖原则予以处置;如争议对焦点聚焦于一般的债权
债务问题,此时非专属管辖规则适用,而应遵从当事人
协议管辖或被告所在地、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