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中明文规定,对于
民事法律行为,允许赋予附加条件,但也同时强调,对于某些性质上不宜赋予条件的情况则应除外。
而对于附带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一旦所约定的条件得以实现,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即可生效;
反之,当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得以满足,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将会失效。
除此之外,根据同一条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详细说明,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设定相关期限,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性质上不适宜设定期限的情况仍需除外。
至于附带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限制期限达到时,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才会正式生效;
若是附带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旦期限期满,这类民事法律行为便会自动失去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