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征收但尚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项目,
当事人有权提出恢复耕种的诉求。若在连续两年未被实际使用的情况下,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县级及以上政府可无偿回收用地单位所享有的
土地使用权;
同时,若该片土地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则应交还给原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恢复其耕种功能。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