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后,若要对房产进行
过户处理,可向法院
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执行官签发协助申请通知书;随后携带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
婚姻状况证明、协助申请通知书以及房屋核档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以便进行
产权变更登记程序的办理。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
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
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
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
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