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离婚夫妻因一方拒绝另一方向子女进行探望而产生的
纠纷,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并给出相应解决措施:
首先,若父母任何一方探视子女时,其行为会对子女的心理与生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应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该方的探望权,直至相关负面影响消除之后,方可恢复其探望权;
其次,若问题出在另一方拒绝让您行使探望权上,您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