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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仍为孩子的爸爸

甘* 广东-阳江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2.06 02:55:42 493人阅读

离婚后是否仍为孩子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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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便父母离婚,亲子关系不变,孩子仍是双方子女。
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权利义务,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3.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
4.孩子对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有赡养义务,法定继承中是彼此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离婚后仍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爸爸。

2026-02-06 08: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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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不影响亲子关系,离婚后仍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爸爸。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即便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孩子对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法定继承中,彼此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此可见,离婚在法律层面并不会切断亲子关系。如果大家在离婚后遇到亲子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6 07:3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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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不改变亲子关系,即便父母离婚,孩子仍是双方子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爸爸。这是基于法律对亲子关系的规定,旨在保障孩子权益和维护家庭伦理。
2.在此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支付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应予以协助。而孩子对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双方在法定继承中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为保障这种亲子关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按时支付抚养费,主动关心孩子成长。抚养孩子的一方应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保障孩子与另一方的正常相处。双方都应重视孩子权益,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2026-02-06 05:4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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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亲子关系不受离婚影响,即使父母离婚,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关系依然存在。这是基于法律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从根本上保障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纽带。
(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负担抚养费是其中重要体现。这确保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物质和教育需求。
(3)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有助于维护亲子间的情感交流。
(4)孩子对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有赡养扶助义务,且在法定继承中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

提醒: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并正确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不同家庭情况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6 04:0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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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开销。
(二)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阻碍探望,不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探望权。
(三)孩子成年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若生活困难,可要求孩子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26-02-06 03:56:28 回复

  未续签派遣合同,但仍代发工资,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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