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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用婚前财产投资公司如何分割

宋* 西藏-拉萨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2.06 02:47:47 402人阅读

结婚后用婚前财产投资公司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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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婚前以资金投入公司,离婚时公司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收集公司经营收益相关凭证,如财务报表、分红记录等。
(二)若婚前以股权形式投资公司,股权不参与分割,但婚姻期间股权产生的收益如分红需分割,要保留股权证明及分红记录等证据。
(三)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需妥善保管该书面约定。
(四)要收集和保留证明投资财产来源是婚前财产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婚前财产公证文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026-02-06 08: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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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用婚前财产投资公司,分割有别。若仅投入资金,公司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
2.若以股权形式投资,股权属个人婚前财产不分割,但婚姻期间股权产生的分红等收益,属共同财产要分割。
3.若双方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
4.实践中,要收集保留证据证明投资财产源于婚前,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2026-02-06 08:1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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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婚后用婚前财产投资公司,分割方式分情况而定。资金投入公司,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股权形式投资,股权属个人财产不分割,但婚姻存续期股权收益如分红要分割。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同时要保留投资财产来源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用婚前资金投入公司,公司经营收益在离婚时需分割;而婚前以股权形式投资,股权本身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股权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若夫妻有书面约定,约定优先。在实际操作中,保留好证明投资财产来源于婚前财产的证据很重要,这能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如果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6 06:5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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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用婚前财产投资公司,分割财产要区分不同情形。若婚前财产以资金形式投入公司,公司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这部分收益;若以股权形式投资,股权本身是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婚姻存续期间股权产生的收益如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
2.若夫妻双方对投资财产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3.为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实践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证明投资财产来源于婚前财产。

2026-02-06 06:0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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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结婚后用婚前资金投入公司,公司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部分收益需进行分割,因为经营行为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参与或受益于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努力。
(2)若以婚前股权形式投资公司,股权本身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不过,婚姻存续期间因股权产生的分红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3)夫妻双方若对投资财产有书面约定,按照约定处理。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能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意愿。

提醒:
注意收集和保留投资财产来源为婚前财产的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6 04:04:14 回复

 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可以不招标的范围:  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实施条列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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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2 23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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